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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据是所有健全的公共卫生行动的基础,数据共享的好处,包括科学和公共卫生方面的好处,得到广泛认可。世卫组织希望尽可能促进共享卫生数据,包括但不限于监测和流行病学数据。
在本数据收集工具中,“数据提供者”系指有权向世卫组织发布卫生数据的政府机构(即卫生部或其它负责的政府机构)的正式授权代表。这个数据收集工具的接收者负责确保自己是数据提供者,或者负责向数据提供者提供这一数据收集工具。
鉴此,在不妨碍根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共享和公布信息的情况下,数据提供者向世卫组织提供数据即表示:
- 确认据此向世卫组织提供的所有数据(包括但不限于表1所列类型)的收集工作都遵循了适用的国家法律,其中包括旨在对可识别人员身份予以保密的数据保护法;
- 同意如果世卫组织始终采取措施确保按照道德规范安全使用数据,并始终保证获得国家的适当许可,则有权:
- 公布已删除任何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数据(下面将这种不含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数据简称为“数据”),并可应请求(在数据没有或尚未被世卫组织发表的情况下)提供给任何有关方面,同时允许以非商业和非营利性方式将数据用于公共卫生目的(但数据的发表必须始终由世卫组织掌控);
- 使用、编纂、汇总、评估和分析数据,并根据世卫组织的政策和做法,结合本组织的工作,公布和传播有关结果。
除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(《国际卫生条例(2005)》、1967年《世卫组织命名规则》等)所要求的共享和公布数据的情况外,数据提供者可以按下面地址书面通知世卫组织,就某些数据选择退出上述(任何部分)规定,但任何此类通知必须清楚指明所涉及的数据,并明确说明退出的范围(参照上文),同时须提供退出规定的具体理由。
Director Strategy, Policy and information (SPI)
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
20,
Avenue Appia
1211 Geneva
Switzerland